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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差旅费暂行管理办法

2021-01-26 15:40浏览次数:59372

  

 

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差旅费暂行管理办法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 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会差旅费管理,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,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,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,参照《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(鲁教厅办发【2014】4号),结合我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差旅费是指我会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济南市区(不包括济南各县、市)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,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。

第三条  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,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。

第四条  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;严格差旅预算管理,控制差旅费用支出规模;严禁无实际内容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,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,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。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二章  城市间交通费

第五条 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、轮船、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。

第六条 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,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。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,超支部分自理。

(一) 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:

 

级别

火车

轮船

(不包括旅游船)

飞机

其他交通工具

(不包括出租小汽车)

理事长(副理事长)

软席(软卧、软座)高铁/动车一等座,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

二等舱

经济舱

凭据报销

其他工作人员

硬席(硬卧、硬座)高铁/动车二等座,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

三等舱

经济舱

凭据报销

    (二)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,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,须经理事长批准。

第七条  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,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、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。

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,民航发展基金、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。

第九条 乘坐飞机、火车、轮船等交通工具的,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三章  住宿费

第十条 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(包括饭店、招待所,下同)发生的房租费用。

第十一条  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参照《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(见附件),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,选择安全、经济、便捷的宾馆住宿。特殊情况下超标准住宿须经秘书长批准。

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四章  伙食补助费

 第十二条 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。

 第十三条 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(日历)天数计算,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。

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(见附件)。

第十四条 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。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,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,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。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    第五章  市内交通费

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。

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(日历)天数计算,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。

第十七条 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,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,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六章 报销管理

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。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、机票、车票、住宿费发票等凭证。

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,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。

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,订票费、签转或退票费、交通意外保险费经财务审核,由秘书长、理事长批准后凭据报销。

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。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。

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,不得报销住宿费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第七章 监督管理

第二十条 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,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、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,相关领导、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,确保票据来源合法,内容真实完整、合规。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、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。

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,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、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,不得接受礼品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。

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:

(一)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;

(二)虚报冒领差旅费的;

(三)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;

(四)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;

(五)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;

(六)转嫁差旅费的;

(七)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八章  附  则

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、培训,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,会议、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、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;往返会议、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。

第二十四条 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,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,均由个人自理。 

第二十五条 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山东省教育基金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年7月1日

 

 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 发送:会内全体参会人员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 山东省教育基金会          公开       2014年7月1日印发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校对:宋凡非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共印25份

 

 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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